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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 第四章 免税品提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

第四章  免税品提离

第十二条 市内免税商店应一次性封装完好旅客已购买的免税品,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前运送至提货点。在旅客提取前,市内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

市内免税商店应将免税品进出提货点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第十三条 已在市内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的旅客在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品时,市内免税商店应当验凭提货人本人出入境有效证件、购物凭证及搭乘机(船)凭证,确认购买人和提货人为同一人后,将免税商品交付提货人本人。

市内免税商店应实时向海关传输旅客提货信息、实际离境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因航班(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临时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所购免税品交由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出境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变更航班(航次)的,变更后的出境时间为原购买免税品之日起60日(含)内的,市内免税商店可为其办理相应的延期提货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市内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取消出境行程的,市内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第十五条 旅客提货后退货的,市内免税商店应当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

需要换货的,市内免税店应当确保退回免税品与更换免税品的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市内免税商店应当将退换货等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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