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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 第五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组织、利用他人购买免税品的资格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市内免税商店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旅客,是指持出入境有效证件即将于60日(含)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

出入境有效证件,是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市内免税商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设立在市内,向即将出境的旅客销售免税品的商店。

第十九条 对市内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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