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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9号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24年第149号

一、具有经营主体资格;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应当由经营该饲养场的经营主体申请注册登记。

二、取得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周围10公里范围内过去6个月没有《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与猪相关的一类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涉及偶蹄动物的下列场所,包括动物饲养场、动物疫病实验室、饲养场、隔离场所、野生动物保护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动物屠宰加工场、原毛原皮加工厂、动物诊疗或繁育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四、饲养场年出栏量应当大于1万头,并严格执行“自繁自养”的规定。采取种猪和育成猪分离式“点对点”饲养模式的,种猪和育成猪所在的饲养区应属同一经营主体,生产过程做到统一管理,实施统一标准的卫生防疫制度,并均需取得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自繁自养”的原则要求。

五、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存放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猪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以及生产区中饲料加工及存放区、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与饲养区之间均有隔离屏障,且须设置:

1. 生产区出入口须设置与门同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少于0.3米的车辆消毒池;

2. 生产区出入口具有淋浴室和更衣室;

3. 生产区人行通道出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4. 每栋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六、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品,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七、设有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疫情报告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种猪引进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表。

八、场区工作人员健康,无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场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生产区内不得饲养除猪以外的其它动物;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物质。

九、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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