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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饲养场日常管理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9号

注册登记饲养场日常管理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

2024年第149号

一、引进动物不得来自与所养动物相关的动物疫病疫区,应当随附官方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过临床检查和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引进饲养。引进种用动物的,应隔离观察30日;引进育肥牛、羊的,应当至少隔离观察7日。供港澳活牛应当在注册登记饲养场饲养至少60日;供港澳活羊应当在注册登记饲养场饲养至少30日。

二、严格落实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对所有进出场人员、物资和车辆严格实施防疫消毒,定期对饲养场地、栏舍、笼具、用具等进行消毒。做好鼠、蚊、蜱、库蠓等媒介生物防治工作,保持注册登记饲养场良好卫生条件。

三、所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或存放国家禁用药物或其他禁用投入品。根据国家强制免疫要求和注册登记饲养场的疫病防控情况制定免疫程序并报所在地海关,严格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四、应当严格按照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对病死畜禽、粪便、污水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装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国家动物运输防疫管理有关规定,每次只能装运同一注册登记饲养场的动物,运输途中不得与其他动物接触。承运人不得将动物、饲料、粪便、垫料擅自卸离运输工具。

六、注册登记饲养场应当建立饲养管理和动物防疫记录,记录动物引种、用药、用料、销售、防疫消毒、免疫、动物死亡数量、淘汰数量、疫病诊治和病死畜禽处置等情况,相关记录应当保存至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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